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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:“党的基层委员会(简称基层党委,不同于地方党委和部门党委)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,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。”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,中央和中央组织部(详见中办发〔1993〕9号)对党的基层委员会(简称“基层党委”)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:
乡镇党委执行五年任期;
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党委书记、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党委任期为五年(简要理解就是央管班子或干部的单位党委任期五年);
其他大中型企业、大专院校、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(注: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(2010年修订)已将高校党委任期从1996年文件的“4年”改为“5年”);
地(市、州、盟)级和地(市、州、盟)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(简要理解就是正处级及以上市直单位的机关党委执行四年任期);
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(如交通局下属公路局党委、卫计委下属某医院党委,等等)。
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,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(如机关、事业单位机关党总支执行三年任期,机关支部执行二年任期)。